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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中心临聘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后勤服务中心临聘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后勤管理处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后勤服务保障工作高水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内相关政策,结合后勤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后勤管理处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在后勤事业编制外聘用并建立劳动关系的临聘人员(含季节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综合办公室遵照国家和省内政策,在校组织人事部等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后勤管理处相关会议决议,总体负责后勤临聘岗位用工计划编制劳动关系建立与解除保险缴纳工资审定上报、劳务纠纷处置、违纪违规问题处理、技能及安全培训、工作考核等相关工作,建立统一、动态的临聘人员花名册

用工部门在中心统一领导下,配合综合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并自行做好临聘人员日常管理和使用工作落实后勤管理处临聘人员管理各项规定,及时上报临聘人员日常管理和使用中各类问题,提交后勤管理处相关会议研究

岗位设置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综合办公室核定的各部门临聘人员编制数量及工资待遇标准,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量和人员实际,科学合理安排临聘人员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

第六条 临聘人员因违纪行为被用工部门终止劳动关系,用工部门应报综合办公室进行全中心通报,通报之日起,中心内其他用工部门原则上不得聘用。

聘用人员招聘管理

临聘人员聘用工作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核定的部门临聘人员职数,坚持依法聘用、按需设岗、按岗取酬的原则,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录用。

编外聘用人员的类型

1.编外聘用人员A类(后勤因工作需要引进的管理、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

2.编外聘用人员B类(因工作需要,临时或短期聘用的A类以外的编外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的基本要求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技术型岗位人员需持有效的相关技能证明文件。

   6.聘用人员年龄女55岁以下,男60岁以下B类岗位在身体条件可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适当放宽

聘用程序

1.A类岗位临聘人员:采用“一人一议”方式进行合同制聘任。具体程序为:部门根据需要向综合办公室提交拟聘方案包括岗位职责、基本要求、聘期待遇等内容——综合办公室初步审核拟聘人员基础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个人健康证明、简历、学历学位、专业技能证明材料等——综合办公室牵头,会同用人单位考核其工作能力并进行思想政治审查,考核过程接受中心纪检干部的监督,考核结束后提出拟聘意见报后勤管理处会议研究——后勤管理处会议研究决定是否聘用——进入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用工部门配合综合办公室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个人承诺书,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2.B类岗位临聘人员在编制数额内,由后勤管理处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坚持年轻化、知识化、技能化原则,自行实施聘用并向综合办公室报备,及时变更人员信息。编制数额之外聘用人员相关事宜需经后勤管理处相关会议研究同意。

聘用员工入职管理

第十条 临聘人员在试用期满后30天内,由用人部门配合综合办公室完成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签订及档案建立工作。

一、员工入职资料包括:

1.身份证、户口本(本人页及首页)、学历证及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小二寸红底证件照1张

2.指定开户行的银行卡复印件1份;

3.体检报告1份;

4.相关个人承诺(特殊情况需亲属承诺)3份;

5.根据有关政策要求,综合办公室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所提交资料必须真实有效,故意隐瞒或虚报者一经发现,即视为严重违反后勤管理处规章制度,立即予以辞退

三、个人资料若有变更,临聘人员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用工部门提交变更资料,由用工部门向综合办公室统一提交,若未按时提交变更资料,引发的后果由临聘人员个人和相关工作人员承担。

聘用员工离职管理

第十一条 辞职

一、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1.临聘人员在合同期内,A类人员离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部门部门负责人书面同意后报综合办公室,经综合办公室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通知本人办理离职手续当月工资按实际在岗天数结算

2.B类临聘人员离职需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部门由用工部门自行安排离职相关事宜,当月工资按实际在岗天数结算

3.试用期内临聘人员离职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用工部门递交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书面同意后报综合办公室备案,办理离职手续工资根据试用期工资标准按实际在岗天数结算

二、在合同期或用工期内,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后勤管理处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或用工关系:

1.试用期经试用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因身体原因不适宜工作岗位的;

2.严重违反后勤管理处规章制度的;

3.因故意原因给后勤管理处造成较大声誉和财产损害的;

4.未经后勤管理处书面同意,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或用工关系,对完成后勤管理处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后勤管理处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5.提供虚假信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导致后勤管理处在不知情或被误导情况下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的;

6.因用工单位改制、合并等社会化改革等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岗位消失或用工主体变更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后勤管理处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临聘人员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1.患病或非因工伤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接受或不能从事由后勤管理处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或其他达成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或协议无法履行;

4.符合《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或协议终止:

1.劳动关系文本所约定的期限期满终止;

2.临聘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则上终止劳动合同

3.临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劳动关系文本期限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文本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临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临聘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六、临聘人员在岗位上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七、因临聘人员原因,离职时未书面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由用人部门及时报综合办公室,以适当的形式送达该员工。

八、未按规定提出辞职申请或手续未办理完毕即擅自离职按旷工处理,给中心造成损失的由中心安排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劳动关系期满

.A类临聘人员首次聘期一般为1年,聘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综合办公室不定期对聘用合同进行清理,聘用期满前30天内组织用人部门临聘人员进行工作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结合临聘人员意愿和部门实际,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中心会议研究决定续聘或解聘

二、临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女性工勤人员年满50岁,男性年满55岁,后勤管理处可根据用工部门意见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三、临聘人员要求后勤管理处解除劳动关系,需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十 临聘人员应遵守的事项

一、接受后勤管理处及用人部门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完成工作任务。

二、严守操作规程和流程。如因操作不规范造成责任事故,后勤管理处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三、聘用人员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对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或未达到规定的基本要求,后勤管理处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四、聘用人员发生散布不正当言论、打架、酗酒滋事、盗窃等违反中心规定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后勤管理处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并请司法部门调查处理。

临聘人员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工资标准

一、由综合办公室根据省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政策,参照地区同行业工资标准,结合临聘人员岗位工作强度、技能要求、工作年限等情况,制定各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资发放

1.采用下月发薪方式,每月的15日为发薪日,发放上一个自然月度临聘人员工资。

2.每月5日前由用人部门依据后勤管理处岗位工资标准、临聘人员考勤等情况编制临聘人员工资表,送综合办公室进行汇总、逐级审核后,在每月15日-20日完成发放。

三、个人所得税

达到缴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标准的个人所得税由临聘人员本人承担,按政府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从工资中扣除、代缴。

第十五条  其它待遇

一、社会保险

后勤管理处临聘人员个人应根据国家和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向劳动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办理,应由个人缴纳部分从临聘人员个人工资中扣缴

二、工伤假

1.工伤假是指经工伤鉴定机构认定,属于工伤而需要停工修养的假期。

2.如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各项待遇按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3.工伤假期应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决定。若临聘人员在工伤假结束后,未出示医疗机构出具的需延长修养假期证明,且不销假返岗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三、寒暑假

A类临聘人员根据学校校历和放假通知享有寒暑假,但需服从用工部门工作安排。B类临聘人员根据部门假期工作调整安排上班,按日核发工资。

四、临聘人员慰问及困难补助

临聘人员慰问及困难补助对象和标准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临聘人员考核

第十六条 临聘人员考核工作与在编职工年终考核同步进行。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及等次:临聘人员考核主要考察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表现,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类,原则上优秀等次控制在临聘人员总量的10%以内。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条件:

1.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学校、后勤管理处和用工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为师生服务意识牢固,展现良好的精神风貌,业务熟练,开展服务工作耐心、细致;

3.服从上级的管理和工作安排,高标准完成职责内工作;

4.在后勤管理处和用工部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中勇挑重担,表现突出,得到领导、群众和服务对象公认。

5.年内未发生因个人失误造成的安全生产事件,未发生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服务对象投诉事件。

二、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严重违反学校、后勤管理处和用工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2.拒不服从上级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完成职责内工作标准低;

3.年内因个人失误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事件,发生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服务对象投诉事件。

第十八条 考核程序

一、用工部门考核

由用工部门在认真盘点工作、查阅工作资料的基础上召开部门考核会议,充分发扬民主,采取群众投票和领导点评相结合的方式,初步确定临聘人员考核等次。

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用工部门将初步确定的临聘人员考核等次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三、后勤管理处会议研究确定

后勤管理处召开相关会议,研究确定临聘人员考核等次。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优秀等次

1.获得大会表彰,享受当年度后勤管理处临聘人员绩效奖励工资,绩效工资标准根据后勤运行经费情况,由后勤管理处会议确定;

2.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等次且符合学校聘用人员相关政策的,经后勤管理处会议研究后,报请学校安排调整用工性质,如转为同工同酬岗位人员。

条款

二十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青海省相关劳动聘用法规相冲突的条款,按国家、青海省相关法规执行。

二十一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青海大学后勤管理处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负责监督实施